已實施15年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消法)將迎來第一次大修。據《成都商報》報道,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、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、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認為,此次修改應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范圍,囊括各類物質商品和精神商品;建議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和對“網上交易”等三類產品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。
6月10日,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進一步解釋,建議將后悔權制度寫入法律只是“個人看法和建議”。
“設后悔權是我個人意見”
劉俊海教授昨日對早報記者稱,他建議將后悔權制度寫入法律,賦予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,即單方面合同解除權。
“不過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和建議,不代表任何部門。”劉俊海表示,他認為,在法律規(guī)定的范圍內,賦予消費者后悔權,這一做法是具有可行性的。但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消費行為。他建議,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后悔權制度:一類是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,比如購買汽車、房屋等;第二類是網上購物,消費者收到商品后,經常發(fā)現實物與圖片不符,自己受到了欺騙;第三類是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,比如分時度假等。
不應把風險轉嫁給商家
但劉俊海同時表示,后悔權的賦予必須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合理期限內。“我認為這個期限,可以是3天,也可以是5天,但不要超過7天。”他舉例說,如果買房子后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發(fā)現價格跌了要求退貨,那肯定不行,“不應該把市場風險轉嫁給商家”。
他認為,不少消費者在以上適用后悔權制度的三類消費行為中,是在受到商家不當的有欺騙性質的宣傳的影響,在頭腦不清醒、不冷靜、不理性的情況下發(fā)生的,而這種消費行為往往剛一發(fā)生,消費者就感覺到了后悔。“這時候,就應該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合理范圍內,給予消費者后悔權,可以單方面解除消費合同。”
“事實上,后悔權制度與合同制度,原則上是一種銜接。”他解釋說,后悔權必須在嚴格遵守合同同時,對于特定的消費性合同依法適用,“而與后悔權相關的條款,本身就可以提前寫進消費合同之中”。
除了法律層面,劉俊海認為在倫理層面上,應該鼓勵企業(yè)對法定后悔權之外的消費行為,自愿采取無理由退貨的做法,一方面可以照顧到消費者的權益,另一方面也能樹立起自己的品牌。 |